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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上打滑梯致人伤亡谁之过?高新法院:调了,当场履行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4-05-25 10:49:46


两小孩在大庆一桥上打滑梯,从桥上滑到桥下,结果一不小心,滑到桥下却造成他人伤亡。对于受害者之死,谁之过?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给出了答案,并化干戈为玉帛。

两个小孩打滑梯致他人伤亡

    原来,在今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两位老人梁某与老丁在大庆市一叉口东北180米处的桥下,即站在桥面下方圆形广场的右下方,并且所在的位置是远离桥面的圆形广场的一侧,给正在玩耍的孙子小丁拍照。

    然而,在拍照过程中,发生意外,老丁被从桥上滑下来的10来岁的孩子侍某撞倒。事发后,老丁被送往医院急救治疗,经伤情诊断,结果为脑疝、创伤性脑内血肿、颅骨骨折等,经紧急抢求未果,当晚死亡,支出医疗费用共计近2.3万元。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侍某系被同学郭某从桥上推下来的。另查明,侍某、郭某都在同一“小饭桌”托管,事发时间为“小饭桌”机构托管期间。

因老丁死亡赔偿问题与对方协商未果,老丁的继承人将两个孩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面对巨额赔偿均表示无过错

    诉至法院后,因庭前调解未果,案件如期开庭。在庭审中,被告侍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比本案其他未成年人更加了解冬季滑雪的风险,但其依然参与滑雪这项健康运动项目,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责任自负。

    另外,案发时,受害人是背对着从桥上下滑的轨迹,一边照相一边后退,这才导致意外发生,因此受害人本身存有过错。还有,孩子侍某系郭某推下去,自己只是郭某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故侍某本身无过错不应担责。

    被告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侍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述不实,虽然滑雪是郭某推的,但是经过侍某同意的,郭某只是出于好心帮忙,因此事故发生与其无关,故不应担责。

    另外,“小饭桌”管理者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因为事故发生正是“小饭桌”管理期间,在此期间同意孩子外出滑雪,就是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担责。

    诉讼中,原告拒绝追加“小饭桌”管理者责任,并认为侵权人应为二被告方,故坚决要求二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

 多轮调解现场给付案结事了

    庭审中,各方针尖对麦芒,火药味十分浓。为从根源上解决矛盾,法官王文娇决定从调解入手,加大调解力度,重在释法,钝化矛盾。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法官认为,各方都存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受害人站在桥面下方圆形广场右下方,采取边后退边拍照,未尽身后安全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对二被告方,虽然侍某拿出录相证实其系郭某推下,但是询问具有诱导性,效力存有瑕疵,故二被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小饭桌”责任,可在二被告方赔偿后另行主张。

    为打开当事人心结,王法官采取类案及单方调解,并从学区房保全、有利未成年人成长及执行到位角度,对各方展开调解,分析利害关系,多角度释法明理。最终,经多轮调解达成协议,即原告自担损失总额55.6万的15%,二被告方共担原告损失总额的85%,各赔偿原告23.6万元,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方承担,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纠纷。

    被告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侍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述不实,虽然滑雪是郭某推的,但是经过侍某同意的,郭某只是出于好心帮忙,因此事故发生与其无关,故不应担责。

另外,“小饭桌”管理者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因为事故发生正是“小饭桌”管理期间,在此期间同意孩子外出滑雪,就是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担责。

    诉讼中,原告拒绝追加“小饭桌”管理者责任,并认为侵权人应为二被告方,故坚决要求二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

 多轮调解现场给付案结事了

    庭审中,各方针尖对麦芒,火药味十分浓。为从根源上解决矛盾,法官王文娇决定从调解入手,加大调解力度,重在释法,钝化矛盾。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法官认为,各方都存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受害人站在桥面下方圆形广场右下方,采取边后退边拍照,未尽身后安全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对二被告方,虽然侍某拿出录相证实其系郭某推下,但是询问具有诱导性,效力存有瑕疵,故二被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小饭桌”责任,可在二被告方赔偿后另行主张。

    为打开当事人心结,王法官采取类案及单方调解,并从学区房保全、有利未成年人成长及执行到位角度,对各方展开调解,分析利害关系,多角度释法明理。最终,经多轮调解达成协议,即原告自担损失总额55.6万的15%,二被告方共担原告损失总额的85%,各赔偿原告23.6万元,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方承担,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纠纷。

    “调解不仅解开了彼此疙瘩,还让我当场拿到钱,这点我服!”拿到赔偿款后,原告梁某这样感激道。

    至此,一场尖锐的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事后,各方当事人均对法官的辛勤付出表示点赞。

    此次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及时消除了隐患,避免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助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大庆高新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实质解纷等方面上下功夫,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诉前,消灭在基层,全力打造解纷新“枫”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辖区经济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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