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间能否互相继承

发布时间:2012-10-16 09:39: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