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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办理的手续

发布时间:2012-10-16 09:38:00


    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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