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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利用职务之便 倒卖公司食品 大庆一销售员获刑

发布时间:2023-07-14 10:47:50


擅自将公司大量调味品提出变卖给超市,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日前,大庆高新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近9.4万元。


被告人尹某曾于2016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满释放后,其来到大庆市一食品经贸公司应聘,成为了该公司的销售员。

2022年3月至4月,在其任职期间,被告人尹某先后多次利用销售员这一职务便利,从经贸公司的库房中提出大量的调味品,包括酱油、蚝油、香醋等调味品,价值共计11.7万余元。

随后,被告人尹某将上述调味品销赃给大庆一超市,从中获得赃款近9.3万元,后被单位工作人员举报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返还了公司货款2.3万余元,余款被其挥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贸公司经济损失近9.4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案例,被告人尹某的行为造成了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为切实维护安全、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营造高质量的营商环境,故作出上述判决。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也为了更好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主审法官在此温馨提示,民营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升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选人用人制度,从制度上降低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行为发生的风险。同时,还要时常加强职工的法治教育,让职工们充分认识到,行为不端侵害公司财产可能要承担的沉重代价,让企业职工不敢、不能、不想侵占公司财产成为常态,营造良好企业生态,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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