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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发布时间:2012-10-16 09:35:29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出现,进行一定的行为。公示催告程序是一项随着票据的产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保护票据正常流通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向法院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法院对公示催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通知予以受理,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没有人申报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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