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是否所有的公证债权文书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司法部1990年12月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债权文书才能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