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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亲子确认案件

  发布时间:2012-10-16 09:32:24


    亲子确认属于事实确认范围,不存在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依法不存在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调整的范围。但我国当前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只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审理。亲子确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特别程序予以解决。所以,它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此类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法医室及医院等单位申请亲子鉴定来解决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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