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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应当重视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发布时间:2012-10-16 09:31:05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申请执行人对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申请执行人认为,提供被告的财产状况只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运用,而在执行过程中用不着,判决生效了,下一步就依靠法院执行。还有的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立案时,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于执行启动后就和自己无关。基于以上观点,申请执行人不是积极配合法院去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是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都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从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要求是很严格的,都用了“应当”一词,而不是“可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利于法院能及时查明案情,快速结案。

    现实生活中,要求申请执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如采用资信调查等方式,而且还要求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官司”做好铺垫,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做,才能配合法院尽快执结案件,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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