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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发布时间:2012-10-16 09:29:34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女职工的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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