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对没有书面处理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 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2-10-16 09:29:11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地增强,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大多数当事人都知道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一些行政机关不出具书面处理决定的不作为行为却不知如何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向不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二,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不能盲目,应注意审查: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原告与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才有资格起诉;被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原告有没有告错被告;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是否届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超过60日不履行的,才能起诉。当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履行期限另有规定或紧急情况下除外;被告是否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而原告对结果不满意,却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这样,必然导致败诉。

    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更应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否则不仅败诉,而且还浪费时间和精力,并造成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