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本人是否必须到庭?
离婚纠纷即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不到庭能否彻底化解纠纷?
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夫妻感情是否真的达到了破裂程度?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又该怎么办?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审理需要,发出了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以法院发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参与法庭调查,最终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双方多年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并实现案结事了良好社会效果。据悉,这是全省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据张某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丈夫林某常年不回家,导致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无奈之下,张某曾于2022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经传票合法传唤后,被告林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查不清,涉案共同财产查不明,但因双方属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又无直接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高新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求。
6个月期满后,即2022年11月,原告张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此案主审法官,五湖法庭庭长贾彪考虑到该案第一次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未到庭,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无法证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关键分割问题难以实质查清。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无法真正化解双方纠纷,于是贾彪法官创新的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林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以《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方式,督促被告林某本人亲自到庭。
开庭当日,被告林某按照法院的通知及《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要求,亲自参加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最终查清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事实,并查实了夫妻共同财产。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情法理多角度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这一小小创新,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存在的一些案件当事人拒不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真伪明不明的难题。离婚诉讼因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事人应本人到庭,优先调解,不宜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等,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或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委托人所知晓或应回答的案件事实无法明确作答,最终都会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
为避免当事人对裁判公正和法官尽责产生不正怀疑,在审理案件中遇到上述情形,作为人民法官,就不应当机械式地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而应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主动依职权介入处理。
高新区法院通过《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制度创新,主动督促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极大发挥出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了司法实体公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理念以及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