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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2-10-16 09:26:32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企业职工负伤、致残、死亡后,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在申请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提出申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和用人单位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有关职工、当事人或其亲属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致残程度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凡符合规定标准者发给工伤伤残等级证书。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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