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购车未交尾款,发生事故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2-04-20 16:25:44



买车无力支付全款,
导致车仍在卖主处。
尾款到期,
却仍无力支付,
之后不久,
车辆就发生了小事故,
造成车辆受损。
买主知悉后,
遂要求解除合同,
退还已付车款,
对此,
卖主拒之千里,
认为小损伤已修复,
不影响车辆的交付,
故反诉对方,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给付尾款3万元。
购车未交尾款,
发生事故到底谁来担?
买卖双方pk后,
到底谁胜出?
来,
小编告诉你……
“你帮我们化解纠纷,避免了不必要的高额经济损失,并达到了双赢的效果,我们都是官司的赢家!谢谢你,李法官!”2022年4月19日上午10时,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庭上握手言和后,对高新法院行政综合庭庭长李海静这样感激道。
一般说,一场官司总会有胜败一方,但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为何会说是双赢呢,这还得从去年9月份他们买车卖车之事说起。
购车无力支付全款,期间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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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原告姜某向被告尹某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主尹某以9万元价格将上述车辆出售给原告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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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当日,购买人需先行向对方支付6万元购车款,余款3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原告姜某如约支付了购车款6万元,但后因无力支付车辆尾款,致使车辆一直未能完成交付,车辆仍在被告尹某处。
之后不久,被告在驾驶此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车辆局部受损。
原告知悉这一情况后,遂联系被告尹某,商量解除合同及退款事宜,但遭到了对方的坚决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姜某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退还自己支付的购车款。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成争议焦点
根据电脑随机自动分案,此案由行政综合庭庭长李海静主审。收到卷宗后,李法官仔细查阅案件材料,重点分析了双方证据,归纳争议焦点。
4月19日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原告认为,由于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导致案涉车辆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故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应解除,并退回购车款。
被告认为,原告所说不实,案涉车辆并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仅曾有过车辆底盘的轻微剐蹭,且并非严重,现已修复完毕,故构不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另外,被告还认为,违约方应是原告,而非被告方,是其拒不按约履行尾款支付义务所致。
还有,像二车宝马车,贬值相对较快,去年出售时能值9万元以上,现在只能值5.5万元左右,此风险应由原告来承担。
据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给付车辆尾款3万元;如果判决解除合同,则车辆贬值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由原告支付给被告。
找准“金钥匙”,开启“和谐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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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且不仅有本诉,还有反诉,可见争议性较大。
庭审中,李法官进一步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认为再好的刀疮药,不如不切口,要想圆满解决纷争,就必须找准解纷的“金钥匙”,从源头上去化解纠纷。
凭借多年审判经验,李法官认为,包括反诉在内,如果走判决程序,则将涉及到车辆碰撞对车辆造成的影响程度及车辆贬值的损失等问题,这就势必会涉及到司法鉴定。
找准“金钥匙”后,李法官决定以鉴定费用作为调解的杠杆,并采取“背靠背”、类案调解法、利益平衡法等调解方法,向原告讲解举证责任分配、鉴定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向被告讲解车辆受损是事实,具有一定责任,另外还可能涉及车辆贬值的鉴定问题。
经过多轮调解,最后双方一致认为,案件标的不大,而鉴定费用过高,无需进行鉴定,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万元。
到此,一起“剑拔弩张”矛盾尖锐的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握手言和,实现了双赢及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李宛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