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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电子烟“挺带劲”出售被抓却说三无产品?大庆首例判决来了,获刑!

发布时间:2022-04-20 16:12:26



“吸烟有害健康”日益深入人心,更有一些吸烟者视电子烟为“戒烟神器”。然而在大庆,市面上却出现一种特殊电子烟,吸着“挺带劲”,即“上头电子烟”,殊不知这是新型毒品。2022年4月20日,大庆高新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悉,这是大庆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刑事案件的首例判决。


未成年人帮贩卖“电子烟”

被告人小江系2005年生人,其在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整天不务正业,常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并结交了一些吸食毒品人员。



2021年9月4日、5日,被告人小江在明知冯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的情况下,还按照冯某的指使,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的方法,先后到萨尔图区东安小区及经六街、龙凤区欣苑花园小区及龙凤大街等不同地点,将含有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分7次送至一些吸食毒品人员的手中。



被抓后称电子烟系三无产品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小江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银色电子烟1支。




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烟头内检出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即N-(1-氨基-3,3-二甲基-α-丁酰胺-基)-1-正丁基-1H-吲唑-3-甲酰胺,属于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小江起初辩解其帮他人所送的电子烟,只是三无产品而已,并非是什么毒品,但经其辩护律师释法后,被告人小江深知其犯罪事实再也无法隐瞒,于是其在庭审中就自愿认罪认罚。



“电子烟”系新型毒品获刑

经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按照他人的指使,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电子烟1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被告人手机的变价款,并入财产刑执行。



“上头电子烟”是毒品要远离

据悉,高新法院深入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狠抓案件质量,注重案件的裁判引领作用和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上头电子烟”是指在电子烟或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等违禁成分的电子烟,吸食易上瘾,且会出现头晕、精神恍惚等,过量吸食还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在2021年7月1日,我国就已将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对其按毒品管制。这就意味,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可见,“上头电子烟”实为毒品。



此案系大庆首起宣判出售“上头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销售含“上头电子烟”,属于贩毒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因此,无论是卖还是买,都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树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理念,不断提高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防范意识,警惕披着电子烟外衣的毒品;吸烟者,尤其广大年轻人,要切勿盲目好奇、追求时髦新潮,购买电子烟要到正规商家去购买;另外,如发现涉嫌毒品的,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让贩毒分子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严厉惩处!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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