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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警示!这起典型案例告诉你千万别虚假诉讼,否则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2-01-17 13:56:47


虚假诉讼,后果严重,害人也害已。在大庆就发生这样的一起案件,行为人廉某外欠很债,为不让他人冻结工资,便与他人合谋进行虚假诉讼。


高新法院对这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廉某、孙某有其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廉某系大庆一石化公司(国企)工人。2019年3月,其在外面欠了不少外债。为逃避他人追债,保住自己的工资卡,便找到大庆油田职工孙某,请求其帮助制造虚假诉讼,当其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孙某当即表示同意。



为让虚假民间借贷更具有真实性,二被告人恶意串通,商量先由孙某调取其2019年3月4日银行取款记录,然后再由廉某根据取款记录向对方出具借款和收条各一份,其中借条内容为:“今借孙某人民币八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2日,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



2019年3月6日,孙某到法院起诉廉某,并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虚假证据。



在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对孙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询问双方是否涉及套路贷及虚假诉讼,并告知双方如具有上述情形,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二人不思悔过,未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依旧在庭审中承认借款事实。为进一步制作假象,二人不同意当庭调解,以此增强庭审的对抗性。



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据廉某、孙某二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孙某便快速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廉某工资卡进行冻结。但终究还是来晚了一步,廉某的工资卡已被其债权人诉前财产保全,工资卡已被冻结,二被告人的希望最终落空。




后,在他人犯罪案件侦查中,廉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罪行,此由案发。




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廉某、孙某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廉某、孙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廉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廉某、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认罪服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在虚假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是为一己私利,在法官眼皮底下“演一场戏”,意图利用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名正言顺”地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它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还将法院审判作为他们违法犯罪的“工具”,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蒙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通过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即被告人廉某、孙某采取刑罚等制裁措施,显示了高新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坚决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警示诉讼主体应当诚信诉讼、自觉抵制虚假诉讼,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诚信,势在必行。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心存侥幸,骗得一时骗不了一世,玩弄法律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要做到诚信诉讼,向虚假诉讼说“不”,拒绝虚假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代价惨痛,最终不仅未能得逞,相反还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惩罚,留下的只能是一生的悔恨。要敢于向虚假诉讼亮剑,做好被虚假诉讼的防范,一旦遇到被虚假诉讼,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让“打假官司”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地可存。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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