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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漏水PK物业费 谁胜出?

发布时间:2021-12-27 09:20:37


因房屋质量问题漏水造成业主损失,业主能否对抗物业公司,以此拒交物业费?

12月24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的物业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最终答案,判决被告业主齐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5100余元。



房屋漏水PK物业费

2016年2月1日,大庆一开发公司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一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其开发的该中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委托由原告行使。经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该中心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一层1.3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二至五层1.9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六层及以上2.0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告齐某的房产位于该小区1单元3楼,建筑面积为90多平方米。其因窗户漏雨未得到及时维修,与物业公司产生尖锐矛盾,为此自2017年9月1日拒交物业费。经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共拖欠物业服务费5100余元。



在诉讼中,被告齐某辩称,对欠缴物业费的期间、金额均无异议,但不交费是有原因的,因为房屋质量存有问题,房屋的窗户漏雨,致使墙体返潮严重,曾多次向原告物业公司报修,但物业公司并未上门查看,也没有维修,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齐某系该小区居民,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

被告以房屋窗户漏雨问题抗辩拒交物业费,因其并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就此事项原告可协助被告找相关责任方解决,被告亦可自行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故其与物业服务并无直接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漏水并非拒交理由

物业公司与齐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齐某应当缴纳物业费。房屋因质量问题漏水属于物权纠纷类型案件,业主可以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为案由主张权利;而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系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业主。由于物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间无法形成抗辩理由,因此被告抗辩的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房屋漏水并不能作为业主齐某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正当理由,故其抗辩的请求也就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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