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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大庆一男子在休闲场所多次干这事! 判了!

发布时间:2021-12-20 14:55:04


一罪犯,

出狱后,

在休闲场所,

多次干这事,

结果栽了!

是什么事?

让其再次锒铛入狱,

还从重处罚?

看,

请跟小编走……



一盗窃犯,多次在休闲场所,再次操旧业。12月17日,大庆高新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从重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出狱后想挣快钱

被告人姜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为维持生计,被告人来到大庆市区打工。由于一无文化,二无技术,三无特别能力,故其只能从事出苦力的普通工种。打工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几年下来并没有多点积蓄。为能早日结束平淡生活,其便不再安心打工,总梦想成为有钱人,想不用出苦力挣钱的道,想挣快钱。



操旧业多次行窃

在工作之余,姜某多次来到休闲会馆,察觉到一些人在此放松,忽视了对财务的管控注意义务,于是其从中看到了“商机”。2021年6月22日6时许、7月4日2时许,姜某先后两次来到高新区一养生会馆,趁被害人刘某、侯某不备,盗走两部总价值7728.89元手机。7月4日,从养生馆出来后,4时许,姜某又来到高新区某酒店的一楼,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其手机窃走销赃,该手机未作价。在此期间,姜某还来到一台球会馆,将被害人彭某总价值1395.75元的两部手机盗走。


综上,被告人姜某盗窃4起,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124.64元



法院:累犯从重判处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1395.75元。




提醒:要提高警惕性

官提醒:近年来,盗窃案件频发,往往与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薄弱有关。广大群众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尤其在一些公共场所或休闲会馆,更需提高警惕,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要切记,一旦发现财产被盗,要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尽可能挽回自己经济损失。



同时,在此也奉劝那些不法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另外,恶果不仅如此,如果构成累犯的,还要被严惩不贷,从重判处!还有,即便盗窃数额不大,但是只要具体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照样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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