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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3 16:22:50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风明与被执行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庆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黑0691执恢56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风明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中城开(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庆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10-28-7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安

涉案标的额:本金1 308 994.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所提供的线索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赏金。

电话:0459-6679580、17804598169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街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 附悬赏条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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