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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违法捕鱼获刑六个月,还需放鱼数百条修复生态、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1-11-11 16:52:22


三名男子非法捕鱼破坏生态环境获刑。同时,高新区检察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身份请求判令3名被告人购买鱼苗到案发地增殖放流,修复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获得高新法院支持。


11月5日上午10时,根据北方天气及鱼成活率情况,宣判前三被告人购买了400余斤成年花鲢投放至东城水库。



看着增殖放流的鱼儿欢快地在水中跳跃,在场所有人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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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破坏生态环境被提公益诉讼


今年7月8日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经预谋后一同来到高新区东城水库,使用下挂子方法非法捕鱼,盗走水库中放养的胖头、鲫鱼近200公斤。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4830.06元。


后经走访,公安机关获得上述犯罪线索,并于7月19日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据了解,案发涉案水库位于大庆市区东北部,系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保障上百万东城居民饮用水供应。为净化水资源,该库启动“放鱼养水”碧水保护工程,投放大量鲢、鳙、鲂等滤食性鱼种,以起到净化水质作用。案涉两种鱼类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对于维护水源地生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认为,三男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实施捕捞,对作业水域的鱼类资源自然补充过程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对象包括作业水域的成鱼、幼鱼、鱼卵及鱼仔、水生植物,饵料生物等。


案发后,高新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还以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渔业野生动物、水源地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判刑罚、判放鱼及公开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


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向水库增值放流,具有悔罪表现,对三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另外,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渔业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生物的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有理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法院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橡皮艇、渔网、电子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刑事附事民事部分,还依法判令三被告人在东城水库投放价值不低于4830.06元鲫鱼、花鲢或胖头鱼鱼苗、幼鱼增殖放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警示广大市民遵纪守法,保护环境。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进行协商,决定投放鱼苗增殖放流事宜。


现场:购买成年鱼到水库现场放生


协商后,三被告人在宣判前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即在11月5日上午,三被告人载着一辆装有200多公斤的花鲢来到了高新区东城水库。




在高新区法院、检察院多名法官和检察官现场见证和监督下,三人将数百条的成年花鲢全部放流到水库,以此弥补他们的过错,补偿生态损失。



“因我们三人的无知、不懂法,造成了水源地生态资源损失。此时此刻,我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此特别后悔!今天,我要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去犯下的错,并保证今后永不再犯。同时,也希望大家,能以我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大庆水库环境资源。”在放养现场的,被告人张某懊悔地这样说道,其他两名被告人也纷纷发表后悔的感慨。


11月9日,高新区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后,三被告人认罪服判,并第一时间联系市级媒体登报,向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非法捕鱼构成盗窃犯罪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但对国家级水库--大庆东城水库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失,也对净化水质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案判决三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三被告增殖放流,目的就是补偿生态损失,达到水质净化功能。另外,判决他们公开赔礼道歉,也是为了警醒广大市民,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共同保护我们共同的优质水源,共同守护好我们大庆生态金字名片。


非法捕鱼算不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官说,所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盗窃罪属于财产型犯罪范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故意内容及犯罪对象等方面,也存在着重大的不同。


司法实务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包括水库,或他人承包的鱼塘中,毒死或炸死等其他方法,非法捕捞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因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的特征,所以,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采取下挂子方式,非法捕捞近200公斤胖头鱼和鲫鱼,并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三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护航:强化司法职能守护绿水青山


上述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盗窃水源保护区鱼产品案件,只是高新区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中一例、一个缩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越来越成为一个地区发展的优势和珍贵资源。作为黑龙江省第一个、东三省第二个全国文明城市,作为第五届旅发大会的承办者,大庆更是格外关注和重视生态环境。



据悉,高新区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坚持惩罚与恢复生态并举的司法理念,坚持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零容忍”、高震慑的态度,全力开展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实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除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外,还使生态环境请求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彰显高新法院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推动辖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成效显著,受到广大群众一致好评。


今后,高新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配合衔接,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公正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为推进大庆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大庆“三个城市”建设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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