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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可轻松赚钱?法院:勿做犯罪分子“帮凶”

发布时间:2021-11-01 15:03:20


走在大街小巷

查看朋友圈、微信群

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小广告

“高价收购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

不费力就可挣上千块

遇到这样的“好事”

你会心动吗?

你以为这是“生财之道”吗

殊不知

掉进“大陷阱”

成为犯罪分子的“神助攻”

最终

走上了犯罪道路

被判处徒刑!




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自己或他人银行卡,为其他人员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致使多人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财产受损,这钱真的能轻松挣到吗?10月29日,大庆高新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公开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三被告人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




出售自己银行卡挣快钱

2020年12月,龙某、陆某、金某等三被告人与尹某(另案处理)使用各自身份证到大庆市萨尔图区、高新区多家银行机构办理银行卡。



而后,三人又相继来到湖北省襄阳市、十堰市、福建省建瓯市、南平市等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各自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提供他人使用。



近四十人被电信诈骗

被告人龙某共出售五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28万余元,经查,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13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计27.26万余元;被告人金某共出售六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800元,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9名受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计43.8万元;被告人陆某共出售五张银行卡,非法获利7000元,其名下银行卡共接收17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支付的结算资金共计20.27万余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纷纷被抓获归案。





出售自己卡构成犯罪

经审理后,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金某、陆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


鉴于三被告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金某、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七千元、七千元、五千元,并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拒绝银行卡买卖 勿做犯罪分子“帮凶”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都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违反法律去做不能做的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温馨提示:一是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均应谨慎,拒绝任何形式的交易“两卡”行为。二是要提高警惕,谨慎分辨APP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不为违法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情况信息及帮助资金结算等任何与“两卡”相关的活动。三是要理性对待兼职活动。避开非官方经营的涉“两卡”工作,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幸福。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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