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你提供场所和虚拟拨号设备,就可挣快钱,每天可挣好几千元,你是不是心动了呢?果真如此吗,天下会掉下这么大的“馅饼”吗?
10月21日,大庆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小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1年3月初,刚满17周岁的被告人小姜通过网络认识了林某(另案处理),受到对方的蛊惑,让其提供场所和相应的虚拟拨号设备,供其所用,每天即可获取不菲的报酬。
3月8日至13日期间,其受雇于受林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在大庆高新区、龙凤区、让胡路三地分别提供场所及架设GOIP设备。
被告人小姜从中共获利3.3万元,被小姜帮助的对象通过GOIP设备实施犯罪造成11名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58.6万余元。
犯罪后,小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33000元予以追缴,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帮其架设如GOIP、“多卡宝”等设备,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都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违反法律去做不能做的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本案的小姜,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最终结果是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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