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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结果伤感情,还有更严重的……

发布时间:2021-09-30 15:08:43


朋友做生意贷款,你作担保人,

这似乎是一件很够义气的事情。

然而,

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人同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后仍不偿还,

还会和借款人一样成为被执行人,

甚至背负“老赖”帽子,

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日前,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证人郑某、范某、潘某、陈某及园林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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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亲情 四人为亲友作担保

被告郑某、范某、潘某、陈某系案外人辛某夫妇的亲朋好友。


辛某是生意人,其在2014年8月初,因经营资金断裂,急需一笔资金急救,于是其找到了原告吕某,请求借款80万元,但原告吕某担心钱借出去,最后收不回来,于是便要求对方找人提供担保,否则不借。


很快,辛某夫妇找到了亲朋好友郑某、范某、潘某、陈某提供帮助,并表示很快就会“回笼”资金,保证不会有任何风险。碍于面子,为了维护亲情,四人便爽快答应作担保。


当月7日,辛某夫妇找到出借人吕某,商量借款事宜。很快,双方达成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借期为两年,截至2016年8月7日止,月利率为3%,郑某、范某、潘某、陈某为辛某夫妇在担保人处签字,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


协议签订当日,辛某收钱后,为原告出据了收条一份。




借款人失信,保证人被诉至法院

借款到期后,辛某仅给付至2016年4月6日前的利息。因未给付借款本息及剩余期间的利息,吕某便找到借款人辛某,要求其还款。为安抚债权人吕某,辛某便以自己经营的园林公司名义出具保证书,保证到期不还,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7年8月5日,借款人辛某夫妇与保证人陈某、潘某、郑某、范某、园林公司共同出具债务确认书一份,载明截止至2017年8月7日,辛某夫妇尚欠吕某借款本金80万元,16个月利息32万元,合计112万元未付清,保证人承诺继续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本金及利息止,各保证人在签担保人处签字、盖章。


后经债权人吕某多次索要未果,后辛某夫妇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吕某将五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担保有风险,法院:五保人要连带还款

经审理后,高新法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五保证人,即被告陈某、潘某、郑某、范某、园林公司在债权确认书中在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同时还约定“保证人承诺继续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本金及利息为止”,故五保证人对案涉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该债权确认书约定内容上看,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本案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五保证人主张权利,五保证人应承担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


关于利息的确定,根据双方签订债权确认书中记载的内容,经计算月利率为2.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吕某主张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决五保证人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官提示: 

近年来,替亲朋好友担保,最后变成替朋友还钱的事件,屡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担保绝非儿戏,一定要慎重!如确有必要替人担保,首先对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和经济状况等,要有清晰的了解和判断,如果风险系数过高,不妨委婉拒绝。如果不拒绝,则亲情友情不但没有得到维护,还会为此承担责任,日后打官司而成为仇人!


此外,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前,务必要仔细阅读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今后需承担担保责任,紧跟着的就是将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此一定要慎重,认真地阅读,对担保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事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还有,法院判决生效后,要依法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会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还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民间所说的“老赖”;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到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会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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