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
“双节”马上来临,
终于可以放松了,
聊聊天、喝喝酒……
HAPPY、HAPPY!
真可以这样放任吗?
答案是,
绝不可以!
尤其要注意,
千万千万,
不能干这件事!
否则,
后果是很严重的!
开除公职或被单位辞退,
即便退休,
也要受到影响,
甚至取消退休待遇!
总之,
得不偿失!
一顿酒局驾车
被判刑还痛失好工作
被告人刚某是一位高知识分子,就职于国企,即大庆油田企业。2021年6月25日零时40分许,参加宴会结束后,酒足饭饱的被告人刘某,抱着侥幸的心理,独自驾驶轿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高新区一花园小区西门时,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对方受伤。后刘某离开肇事现场,并电话联系白某,让其冒充驾驶员,民警出警后将刘某和白某传唤至肇事现场。在将二人带至交警队调查时,白某主动陈述是刘某让其冒充驾驶员,后刘某也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经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酒精含量为22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查,刘某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服法,并当场痛哭流涕,痛恨自己当初犯下的错误,不该因为一顿酒而葬送了人生大好前程。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其单位送达刑事判决书,单位依法依程序将其从单位开除。
一次叙旧酒后驾车
退休待遇受影响
被告人老姜系大庆一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其过上了跳跳广场舞、喝喝茶、看看报纸的悠闲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幸福的生活被定格在2021年4月8日的那一天,他会老友,喝后驾车回家的途中。当日下午,其遇到了多年未见的老朋友,便相约在一餐厅,吃吃饭,喝喝酒,叙叙旧,一同回忆过去走过的岁月。当晚20时许,酒后,被告人老姜无证驾驶一辆仟骏牌电动三轮车回家。当驶至大庆高新区一街道拐弯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老姜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老姜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后,被告人老姜认罪服法,当其得知醉驾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退休后的待遇时,特别懊悔自己当初
犯下醉驾的错,并当即表示自己今后决不会再有醉驾发生。
判决生效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刑事判决书,相关单位将根据规定对罪犯老姜作出是否降低或取消其退休待遇的决定。
醉酒驾车不可取
侥幸行为终害己
上述这两起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也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这两名被告人,犯的都是同一罪名,即危险驾驶罪,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醉驾”。
关于此罪,从2011年5月1日起,就已经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此后经三次修正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条文内容。
该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上述四种情形,其中最为普遍的是第二种情形,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所谓醉驾,其犯罪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犯本罪,除了判处拘役外,还要负担一定的刑事罚金。
诚然,危险驾驶入刑已经十余年,成为危险驾驶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仍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数被告人都抱着侥幸心理而罔顾法律规定。
危险驾驶这种行为既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给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两名被告人就是这样,反面的案例!其最终,只因为一场酒局而被绳之以法,除判刑外,还将面临着工作被开除、痛失退休金等惨痛代价!
可见,一顿酒,满欢喜,但如酒后驾车,那后果绝不是欢喜,而是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此,法官呼吁广大市民:严守法律,远离杯中危险!尤其是“双节”期间,更要做到文明开车!永远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免得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