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系统地研究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根据理论界对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研究现状,笔者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具体分析了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希望对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 原因 预防 控制
一、 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一词尽管已被广泛使用,但是这个词既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也不是刑法规定的一个或一类罪名。因此,不同的研究者对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 即对其内涵的多少和外延的大小有着不同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有着不同的定义:
有的将它称之为“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具体指农村地区的具有某种强势的个人和帮伙,目无法律,经常或多次实施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
有的将它称之为“地方恶势力犯罪”,具体指在一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实施多种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
有的将它称之为“农村恶势力犯罪”,具体指在农村地区以血缘、宗族、拜把子、宗教等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凭借暴力、威胁、权势或耍无赖等,公开半公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团伙。[3]
我认为,上述定义都没有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外延和内涵界定清楚。因此,既不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不利于人们对其危害的认识和司法机关对之进行有效地打击。为了从犯罪学角度透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现象。我认为可以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定义为:它是指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聚合起来的群体,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农村和乡镇经常实施或多次实施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根据目前所收集到的资料而掌握的情况来看,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纽带,普遍带有家族、宗族色彩
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极为明显,他们通常以血缘、地缘、同姓、同学、同乡、狱友等关系为纽带,由数名骨干人物结成固定而紧密的势力核心,进而在当地网络成员,扩大组织,形成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2、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对于农村黑恶势力的绝大多数组成人员来说,组建或者参与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最大需求就是获取经济利益。他们采取欺行霸市、开办经济实体、非法垄断经营、非法讨债、充当保镖、非法收费、抢劫、盗窃、诈骗、绑架、敲诈勒索多种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
3、犯罪成员的结构呈现多样化
一是当地人多。无论是农村黑恶势力的头目、骨干,还是盲目跟从者,基本上都是农村黑恶势力活动区域的当地人。
二是无业游民多。80%的农村黑恶势力成员不务农、不经商,成天四处游荡,大多无正当谋生手段。
三是青少年多。从被摧毁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来看,成员的年龄低龄化趋势明显,这些人虽然年轻,但心理、生理成熟程度高,他们犯罪手段狡诈、暴力性强、危害严重。
四是个体素质低下的多。农村黑恶势力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
4、犯罪地域的相对固定性
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发展和主要违法犯罪活动都集中在一定的区域和地段,一般以行政村和乡镇为地盘,而且主要以农村黑恶势力骨干成员居住地以及周边的一定范围为活动范围。
5、犯罪时间的连续性
从作案的时间来看,农村黑恶势力自其成立时就开始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而且连续不断,势力也渐呈壮大趋势。连续不断的作恶,既扩大了影响和扩展了势力,也使农村黑恶势力的犯罪能量和破坏力逐步积累。
6、犯罪手段的疯狂性、突发性和公开性
一是群体暴力的疯狂性。赤裸裸的群体暴力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为实施暴力,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大多随身携带自制枪支和管制刀具,手段十分残忍,气焰非常嚣张。
二是犯罪的突发性。在农村黑恶势力形成之初,犯罪前大多没有精心的预谋策划,往往临时起意,恶性突发,随意性较大。
三是犯罪的公开性。农村黑恶势力凭借自己的恶名和暴力,不分时间、地点和场合,无所顾忌地公开进行寻衅滋事、殴打无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 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成因
在本文中,从乡村关系的内在矛盾和冲突中可以推演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成因。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可以说是乡村关系内在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是一种对国家权力的反抗和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反控制行为。当前,由于压力型体制是造成乡村关系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压力型体制的背景下分析乡村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压力型体制”被认为是中国现行的县乡政治治理体制是“压力型体制”。[4]这种体制的最主要特征是,将政府确定的各种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财税利润指标层层分解下达,从县级到乡镇,再到村甚至每个农户。由于其中各级组织和领导及各项指标的主要评价、考核方式采取“一票否决制”,从而将每个组织和个人的政绩、荣辱、升迁与之挂钩,这在无形中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在这种体制中,上级只关心下级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完成结果,却不管下级以何种方式、途径来完成这些任务和指标。[5]
(一)压力型体制下的乡级政府
由于乡镇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就意味着在“压力型体制”这种政治架构下,各项任务、计划和指标最终都要由乡镇加以贯彻落实,而其完成情况又是衡量乡镇领导政绩大小并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但是乡镇作为国家的最基层政权,平均每个乡镇要面对上万人口,要他们直接面对每个农民来落实国家的政策和任务,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要依靠村委会村级组织去完成,特别是农村税费的征缴、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各种生产指标的完成,都不同程度地遭到农民的抵制。因此,要达到此目的,乡镇必须得牢牢地将村庄控制住,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由于乡镇政府在面对来自上级政府的重重压力的同时,又要遭到来自农民的抵制,因此,乡镇政府就越来越依靠村干部。
(二)压力型体制下的村委会
在压力型体制下,面对来自乡镇政权的干预,村委会事实上不得不扮演着一个尴尬的角色:一方面,面对代表国家的乡镇政权,村委会有义务协助其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如维护农村治安、计划生育等,而这些工作实际上是政府的职责,也就是说村委会承当了一定的行政功能;另一方面,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使得它又必须承当起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办理公共事务、维护村民的利益的责任。因此,处于双重压力下的村委会,不得不同时充当政府的“代理人”和村民的“当家人”双重角色。
(三)压力型体制下的干部制度造成的监督失效
压力型体制下的干部制度并不具有真正积极意义上的激励机制。这一点在乡镇干部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他们作为国家最基层行政组织的成员,许多工作诸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税费征收等等都是上级政府规定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的硬任务,由于其人数众多,素质相对较低,其向上升迁的路径和机会也就十分有限。在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乡镇干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获利性。乡镇干部利用公共资源来谋取私人利益行为也较为普遍。特别是乡镇干部在村级组织和村民面前直接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由于政府作为权力资源的垄断机构这一特殊地位,使得官员们可以动用政治权力资源对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而政治权力的膨胀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又演化为官员们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制造垄断或行政管制。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乡镇干部就只执行约民的政策,即最终落实到农民头上的中央政策,例如税费和计划生育;但是对于约官的中央政策,即最终落实到官员自身的政策,例如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腐败、推进基层民主,乡镇党政则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中央政府阳奉阴违。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既不是中央的地方政府,也不是人民的地方政府,而只是地方官员的政府。也就是说,目前的制度安排赋予了农村基层政权具有一定的自利目标,而为了实现这种自利目标对公共目标的替代,只得将国家权力私有化,农村基层政权由公共权力机关变成了代理人控制的掠夺性政府。
(四)农村黑恶势力侵入乡镇基层政权的方式和手段
目前,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农村乡镇基层政权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1、某些乡镇领导容忍甚至放纵农村黑恶势力利用乡镇基层政权其表现方式为:一是某些乡镇领导企图用农村黑恶势力来治理已经混乱的村庄。在某些地方,一些乡镇领导面对已经混乱的村庄,不是主动地进行依法治理而是企图采取扶持借助一些农村黑恶势力来治理村庄。二是某些乡镇领导在利益的驱动下,采用“恶人治村”策略,企图借助农村黑恶势力从农民手中收取各种税款和罚款。如湖南省永州市某县某镇的镇政府领导扶持一个农村黑恶势力的首领当该村的村主任,该人上任后就采用威胁、暴力等各种手段从农民手中收取税款。三是某些腐败的乡镇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与农村黑恶势力互相利用,狼狈为奸。
2、农村黑恶势力通过“民主选举”进入村委会
农村黑恶势力利用村委会选举之际,通过给乡镇干部送礼和农村黑恶势力利用村委会选举之际,通过给乡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的选举,从而通过形式上的民主选举来获得村委会主任的职位。
3、某些乡村干部向农村黑恶势力蜕化
在被打掉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团伙中,有许多成员曾经是当地的村支书或村主任,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他们曾经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他们逐渐由农村的政治精英蜕变成了农村黑恶势力的组织者或保护者。
4、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大多受到过政法机关的打击处理,因此,这对受到过政法机关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的心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这往往表现在回归社会后明显的不适应心理。他们被释放后期望自己能够为社会正常群体所接纳,恢复与社会正常群体之间以前那种融洽的自然的关系,但是他们往往缺乏面对现实的勇气,总感觉自己处在别人鄙夷的眼光和对过去污点的议论之中。因此,这些人员由于心理障碍而有着自动疏远于社会正常群体的内在倾向,他们大多数人都有一种自卑心理,在各方面遇到挫折而灰心丧气,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这些人员之间或与社会另一部分有不良行为的人结成一种群体,因为他们觉得只有在这种群体中才能找到互相的认同和共识,因此,这些人员在心理上产生了极强的反社会意识,他们对政府和社会不满,蔑视法律,把犯罪的矛头直接指向整个社会,并以不特定的目标为侵害对象,发泄不满情绪,从而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正如我国有学者所言:“犯罪,之所以受到社会的责罚,就是因为它给社会造成了侵害,这种侵害既是严重的,也是现实的。既然对现实社会造成侵害的只能是一个个具体的现实的犯罪行为,那么可想而知,导致这种现实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也必然具有现实性。”[6]
三、 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预防及控制
预防犯罪直接标志着对人们、社会和国家进行超前保护,以免受犯罪侵害。预防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前预报可能实施的犯罪,在预防过程中,引发犯罪的因素可能受到有明确目的的和非明确目的的影响,这时因这些因素还未形成力量,还处于萌芽状态,容易加以消除。[7]与此同时,通过预防手段可以制止图谋或以开始的犯罪活动,防止造成侵犯社会关系的有害后果。
(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现行乡村关系进行调整和改革,完善乡村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乡村组织的行为。
调整地方行政和财政政策,减轻乡镇政府的外在压力。尤其是应调整和改革现行的目标责任体制、政绩评价体系以及乡村财政体制,减轻乡村的行政压力和财政负担,为乡村关系的调整提供更大的空间。推进乡镇组织与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
(二)开展荣辱观教育,切实做好犯罪心理预防和犯罪心理矫治。
由于农村黑恶势力成员普遍存在着心理方面的问题,如错误的信念体系、歪曲的需要结构、不良的犯罪动机、强烈的反社会意识等。因此,在农村应广泛地进行荣辱观教育,加强对有心理问题的人员的心理教育和心理矫治。其中应当突出的重点是:对正在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对被刑满释放和被劳动教养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心理预防;对一般违法人员的犯罪心理预防。[8]
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进行预防并不足以阻止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就要采取措施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
1、加大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与人民群众联系较为紧密的优势。要求民警积极主动深入各个村庄,加强巡访工作,及时发现农村黑恶势力活动的苗头。二是要求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凡群众上访、信访、举报的信息中带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特点的,都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领导汇报。在此基础上,对确定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及时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力争掌握其全部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从快处理。三是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煽动的群众闹事事件。即在农村黑恶势力分子煽动群众,制造群体性的妨害公务事件的时候,及时组织大量警力,抓捕带头闹事人员,深挖幕后操纵者,充分显示公安政法机关的力量和权威。
2、坚决惩处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保护伞”的存在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这些人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农村黑恶势力,大搞权钱交易,践踏法律,祸害百姓,导致社会混乱,严重破坏和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9]因此,在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只有彻底铲除农村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摧毁农村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基础,才能还百姓长治久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
3、协同作战,形成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合力
公安机关要和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要把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同反腐败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纪律条例去打击查处参与、包庇、纵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使“打黑除恶”斗争真正具有震慑力。[10]
4、严格执法,决不手软
放手发动群众,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控告等方面的线索。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控告黑恶势力的材料有涉及“保护伞”的内容,就必须认真对待。只要我们不失时机地通过大力宣传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战果,使人民群众看到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积极揭露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农村黑恶势力及与他们的“保护伞”的罪恶行径就会昭然若揭。也必定会受到严厉地惩处。
参考文献
[1] 参见王勇哲:《谈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5期。
[2] 参见汪力,谭周扬:《对地方恶势力问题初探》,《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3] 参见魏月霞:《农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及心理分析》,《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 参见荣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型体制的转换——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5] 同注[4],第120页。
[6] 杜雄柏:《传媒与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7] 康树华:《我国农民犯罪的现状、原因与对策(下)》,《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第4期。
[8] 张加林:《我国黑恶势力犯罪问题探析》,《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9] 王牧:《中国犯罪学对策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10] 刘军:《试析农村恶势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