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可以随意购买吗,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又构成犯罪吗?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给出了答案,三被告人向他人购买“银行卡四件套”并转售,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崔某通过“蝙蝠聊天”APP软件得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可能用于违法活动,遂联系被告人尚某进行收购。尚某找到被告人丁某,由其收购万某等人以个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共12套,其中10套快递邮寄给崔某,后由崔某售往福建省福州市某超市(具体地址不详),另2套交由丁某后暂未邮寄。后来,三被告人因他人举报而案发。案发后三人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尚某、丁某提出主从犯问题,经查,被告人尚某、丁某在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不宜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崔某、尚某、丁某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一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三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银行卡“四件套”指的是持卡人个人银行卡、对应绑定的个人实名手机卡、个人身份证和银行U盾。
本案中,三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在客观上实施了积极购买、持有并出售他人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信息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卡或银行卡“四件套”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物品,有着“第二张身份证”之称,在使用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另外,个人如果发现自身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挂失、销户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还有,千万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