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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1-08-09 10:29:04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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