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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1-08-09 10:18:53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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