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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发布时间:2021-08-05 16:00:13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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