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1-08-05 15:59:38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责任编辑:李宛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