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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1-08-05 15:58:14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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