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成为一种怪癖,不盗窃就难受,甚至自己根本不需要商品,还要盗窃,将盗窃之物丢弃或送人。7月8日,高新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盗窃怪癖男给予了从重判处。
被告人赵某是一名盗窃的惯犯,其先后曾因盗窃五次被法院判刑,2019年10月刑满释放。
2021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来到大庆高新辖区一商场,在三楼专柜处盗窃价值人民币899元男士裤子一条,之后又在一楼专柜,盗窃价值5 950元的女士背包一个。
盗窃后,被告人赵某将盗窃的裤子扔掉,女士背包送给他人。
2021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女士背包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专柜销售员,赵某的家属已赔偿案涉商场三楼专柜店长8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按照量刑规范化标准,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盗窃罪,并非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虽然盗窃总额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但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的,也可构成盗窃罪。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赵某是一名盗窃的惯犯,可以说,其虽然多次锒铛入狱,但一直未能好好反思自己,未能好好改造自己,更未能意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可以说,其很可悲!从本案案情来看,其所盗得的裤子和女士背包,对其来说也没用得上,甚至还将所盗之物丢弃。然而,其实施盗窃这一行为,不仅构成了犯罪,还涉及了累犯问题,即其行为构成了累犯,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最终,其盗窃总价值虽然只有六千余元,且在赃物全部退赔的前提下,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量!将等待他的,也将必然是铁窗生活。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财产权利,高新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等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在此,警示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发现被盗时,在收集好证据的同时,还要第一时间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