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笔”是人们最主要的书写工具,电脑、打印设备并不普及,随着时代的发展,日常工作生活中,用电脑书写、用打印机打印已成为大部分人的习惯,打印遗嘱变得十分常见,但却常常引发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对打印遗嘱未作明确规定,故实践中一般根据打印人的不同,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现《民法典》已施行,打印遗嘱成为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
小李是李某的小儿子,在李某患病期间,一直都是由小李进行照料,其他的子女都在外地打工,没有对李某进行照料和陪伴。于是李某感念到小儿子小李的细心体贴,立下遗嘱,欲将其名下的房屋留给小李。于是李某将遗嘱的内容在电脑中输入,并打印下来。李某在打印的遗嘱中签字,并叫来两名医院的医生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后李某去世,但李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并不认可这份遗嘱,提出打印的遗嘱并非有效的遗嘱形式,要求认定该份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李某的房产。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提供的李某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判决涉案房屋由小李一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小李在李某病重时细心照料,故李某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小李。李某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留下遗嘱的内容,且有医院的医生作为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进行见证。且遗嘱人李某和两位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了签名,并注明了具体日期,故法院认定该份遗嘱合法有效,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对于遗嘱具体由谁打印不再进行区分,这与此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一些区别:
一是遗嘱由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打印并签字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种遗嘱一般被认定为自书遗嘱,若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但《民法典》施行后,即便是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亦需要有另外两位见证人对于整个打印及签字过程进行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否则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但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此类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围,但亦属于无效遗嘱,因为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见证人均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民法典》就打印遗嘱中的打印人与见证人未进行区分,但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并打印出来的过程属于整个遗嘱形成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若由上述人直接操作打印,则极大地减损遗嘱的真实性,使遗嘱效力存疑,故此类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的。《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若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时被认定为有效。《民法典》施行后,该类打印遗嘱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且遗嘱见证人应参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包括打印人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出来,还应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与遗嘱人所述遗嘱内容是否一致等,在见证人对遗嘱每一页签字确认并由遗嘱人签字确认后,该打印遗嘱一般才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为严格,这也提醒遗嘱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思,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