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转发)法官与律师共建廉洁司法生态、优化便民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7 15:46:21


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规范法官与律师业外交往、业务交流行为,强化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导向、规制、震慑作用,防范司法权力私用、滥用、怠用问题,共建廉洁司法生态、优化便民司法服务,依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明十项铁规,规制业外不当交往
     1.严明行为失范查究铁规。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深挖彻查贯彻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对于利用腐败潜规则进行权钱交易、在办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行为,坚持刀刃向内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扫除“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腐败现象。
     2.严明主体责任问责铁规。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认真开展“一案双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权责清单和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大对失职失责失范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坚决纠正责任落实中的“宽松软”问题。
     3.严明监督执纪诫勉铁规。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政治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机制作用,发现违反“三个规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坚持抓早抓小,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抓好提醒谈话、重点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4.严明党员纪律处分铁规。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存在泄露审判秘密、充当司法掮客、进行利益输送、违规借用财物、徇私评估拍卖等不当交往行为及违反法官在职回避、离任违规从业制度等问题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5.严明违法审判追责铁规。严格落实党中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和国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健全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发回改判案件评查和法官惩戒机制,建立以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为核心内容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干预、程序异常、存在违法审判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6.严明干部组织处理铁规。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强化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坚持严的主基调,从严监管干部,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视情节分别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岗位、职务、职级调整处理,切实将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求落到实处。
     7.严明职务犯罪惩治铁规。严格落实党中央反腐倡廉和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要求精神,建立反腐与反渎“双反并重、一体推进”工作格局,引领法官充分认清司法不廉与涉贿涉渎犯罪主观方面、履职过错与渎职犯罪责任形式、行为失范与渎职犯罪客观行为、错案损害与渎职犯罪罪责结果要件的关联性,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一律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8.严明目标考核奖惩铁规。严格落实中组部发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处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计入法官廉政档案,作为考核法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作为法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或不确定等次的,依据规定标准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9.严明廉政警示教育铁规。严格落实党中央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功效的要求和中央纪委等机关《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持续开展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定期通报,尤其抓好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法院和部门的廉政警示教育,深刻汲取诱发腐败的思想根源和腐败教训,堵塞制度机制和管理监督漏洞,引导广大法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形成“问责一人,警醒一片”的震慑作用。
     10.严明违规执业处罚铁规。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官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据《律师法》等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或停业整顿处罚。
     二、搭建六个平台,优化司法服务措施
     11.搭建线下绿色服务平台。在诉讼服务、安检大厅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身份核验、生成动态二维码的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以便捷方式快速进入诉讼服务场所和审判法庭;为参与诉讼律师提供诉讼须知清单式告知、诉讼手续一站式办理及扫描、打印、复印、刻录等一次性办好服务。
     12.搭建线上律师服务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在移动微法院和诉讼服务网开通律师服务平台,通过微信、网络为参与诉讼律师提供网络线上立案、调解、庭审、阅卷、保全、鉴定、提交证据、交费退费、电子送达,申请回避、撤诉、调查取证、延期开庭、延长举证期限、开庭排期避让、核实代理关系等35项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
     13.搭建常态联络交流平台。依托律师服务平台,指引参与诉讼律师通过文字、语音方式在线联系法官,实时传输材料、衔接办理事宜;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时查询、咨询案件流程并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通过互动交流微信群,加强全市67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与两级法院领导的沟通,及时提出和回应意见建议;协同市法学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等人员座谈交流,推进法治共建。
     14.搭建网络云端接访平台。强化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微信视频接访系统应用,指引参与诉讼律师及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接访二维码”进入接访微信群,由法院信访部门登记信访诉求、建立电子档案、移转涉诉部门、预约接谈事宜、链接视频接访系统,由两级法院接谈法官和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市法学会心理学研究会有关人员,集中进行实时同步、远程视频接访。
     15.搭建多元解纷联调平台。加强诉调对接,联动协调人民调解、社区调解、群团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专家参与调解、委托第三方化解的有机衔接。重视发挥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律师在线调解工作力度,打造党员律师和骨干律师调解品牌。律师以入册调解员身份依法按程序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在线申请予以司法确认。
     16.搭建违纪违法举报平台。完善廉政监督卡制度,随案发送参与诉讼的律师及当事人,实时进行跟踪监督;在法院官网公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时接听举报线索;拓宽投诉线索发现渠道,注重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案件评查、责任倒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建立举报线索台账,认真梳理问题线索,规范初核、立案、谈话函询、情况反馈等处置标准和工作机制。
     三、建立两类负面清单,践行廉洁履职承诺
     17.建立法官履职负面清单。严禁法官有违在职回避规定行为,对法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在法官任职地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受聘律师的,对法官同学、师生、战友等关系密切人具有上述情形的,严格执行办案回避、任职回避制度。严禁法官有违业外交往规定行为,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官及司法辅助等司法人员不得有泄露审判秘密、充当司法掮客、进行利益输送、违规借用财物、徇私评估拍卖、其他不当接触等明令禁止的六类违规交往行为。严禁法官有违离任禁业规定行为,严格落实法院离职人员从事涉法业务的监管规定,法官及其他曾履行审判、执行职责人员离任后,不得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8.建立律师执业负面清单。严禁实施涉案请托行为,不得有请求司法人员违规受理案件、确定案件承办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强迫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滥用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等行为。严禁实施诉讼掮客行为,不得有请求司法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打听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案件办理情况、审判秘密,利用与法官的亲朋、同学、师生、战友、曾经同事等关系,干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等行为。严禁实施不当交往行为,不得有邀请司法人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开业庆典、业务交流等活动,案件办理期间以影响办案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违规会见司法人员等行为。严禁实施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有利用婚丧嫁娶向司法人员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出借款项、出租出借房屋、交通工具,违规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代理案件,安排司法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挂名领薪,以不正当手段向司法人员争揽案件等行为。
     全市两级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综合部门工作人员有违业外交往等规定行为的,参照适用本意见。
     案件当事人,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宛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