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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孙超:《民法典》继承编实务

  发布时间:2021-05-27 15:57:41


编者按:


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强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与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高新区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思路,顺应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群体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依托新媒体平台,创新“法官微课堂”举措,举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人们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启便民普法新模式,让教育整顿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今天是第二十一期,主讲人是高新法院法官孙超,他讲授的题目:《民法典》继承编实务。




《民法典》继承编实务

我是高新区法院员额法官孙超,今天就《民法典》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以及日常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继承需要注意的事项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第1121条第一款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死亡的,通常按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时间。


二、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具体来说,下列权利不属于遗产:人格权、身份权、死者家属赢得的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需要注意,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权的取得、放弃。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遗嘱继承权的取得,基于享有法定继承权,被继承人存在有效的遗嘱。


继承的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四、继承的方式、顺序


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


继承的顺序。《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遗赠抚养协议;第二,遗嘱;第三,法定继承。下面我们着重学习一下最常见的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绝大部分的遗嘱形式需要有两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容易引起引发争议,如果想要立遗嘱,建议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办理程序更规范、严谨,可信度更高,可能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遗嘱的变更。《民法典》第1142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撤回、变更对于在先遗嘱与在后遗嘱并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现在的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所以立遗嘱要慎重,修改遗嘱更加要慎之又慎,如果一定要变更,应尽量将立遗嘱程序做好,避免出现争议。


2.法定继承。对于未立有遗嘱、遗嘱未涉及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是日常最常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包括两个类型: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下几类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及子女);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以下几类人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注意的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论有几人,均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l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特点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结果是由该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举例来说,乙是甲的儿子,丙是乙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发生代位继承,由乙的儿子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4.转继承。《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其特点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结果是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举例来说,甲死亡后,在遗产未分割时,甲的儿子乙死亡,那么乙可以继承的甲的遗产转给乙的儿子丙继承。


五、日常办理继承需要注意的事项


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需要办理继承的情形,通常可以采取诉讼办理、公证办理两种方法。如果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办理,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用以证实继承的开始及被继承人的具体死亡时间;


2.被继承人的简历、履历等材料,用以证实其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确定继承人的数量、身份;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明等),用以证明其合法的继承主体身份;


4.遗产权利证明,例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银行存单、单位出具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养老保险金账户余额等,用以证明遗产的具体情况;需要注意,如果遗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那么遗产为该房屋50%的产权,而非房屋全部产权;


5.如果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形,应提供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准备好之后,按继承方案制作民事起诉状,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立案处理了;如果各继承人之间已经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可以通过速裁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持人民法院发放的民事调解书就可以办理遗产的过户、提取等手续了。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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