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同时,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也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