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1-04-28 10:28:49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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