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他人钱财
因坦白和取得对方谅解
获得从轻判决
被判缓刑
重获自由却不加珍惜
拒不履行相应义务
被多次训诫和警告
不仅任性还霸道
拒不向监管部门报告
最后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请跟小编走
大庆高新法院告诉你……
化身老板骗他人钱财
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姜某系酒桌上的朋友,在一次饭局上,两人相谈甚欢,留下了彼此的联系方式。
此后,被告人龚某经常和姜某聊天。2018年9月,其得知对方想要购买家具,便谎称自己在哈尔滨有一家具厂,能够制作KTV茶几。骗取对方信任后,双方在大庆签订了定制茶几的协议,收取对方定金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全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吃喝玩乐上。受害人姜某多次催货,其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甚至将姜某拉黑。无奈之下,受害人报案而案发。
坦白认罪谅解获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姜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于2020年5月6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间霸道拒不报告
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确定之日为缓刑考验期起始之日,故罪犯龚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罪犯龚某到当地司法局报到后,其就认为缓刑与自己无关,依旧我行我素,拒不遵守缓刑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6月25日至6月26日,其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前往疫情较为严重的北京市,情节较为严重,2020年7月24日受到警告一次。同年10月3日至10月7日,其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前往上海市, 2020年10月10日受到训诫一次。
被再次训诫后,其对此更加不满,从2020年10月12日起,就拒不接听定位手机电话,经确认人机分离,并且司法所多次要求均未到司法所报到,态度恶劣,2020年10月20日受到受到警告一次。
2021年2月20日、22日、23日司法所多次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到,其以“没时间”为由拒不报到。
情节严重撤缓获实刑
由于罪犯龚某任性和霸道,拒不履行缓刑期间应履行的被监管义务,即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的监管,且态度十分恶劣、蛮横。据此,司法所将上述事实报告给大庆高新法院,并抄送检察院。
法院认为,罪犯龚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龚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缓刑期不可任性
缓刑≠自由!!缓刑人员都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使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
可见,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做其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一旦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切莫随意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只会自食恶果!
本案罪犯龚某就是这样,其不珍惜这次得来不易的机会,将社区矫正当做其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最终使自己在距缓刑即将届满时被撤销,锒铛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