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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王庆娟:关于肖像权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8 10:35:04


编者按:


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强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与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高新区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思路,顺应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群体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依托新媒体平台,创新“法官微课堂”举措,举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人们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启便民普法新模式,让教育整顿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今天是第六期,主讲人是高新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庆娟,她讲授的题目:关于肖像权的解读。



王庆娟:关于肖像权的解读

首先请大家思考一个小问题,随手“街拍”、AI换脸,随意发布恶搞表情包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下面分享一个小案例,小李同学精通各种剪辑、编辑软件,经常制作很多有意思的视频和动图发到自己的社交软件中,受到身边朋友一致好评。某天,小李拍到了同宿舍小王面部表情十分搞笑的一张照片,通过编辑软件将该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发布在班级群内。对此,小王十分生气,认为小李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但小李却认为,这只是同学之间的玩笑,照片经过编辑后,除非认识小王的人,其他人只会觉得搞笑,并不能认出是小王,不会对他造成什么影响,而且自己也没有用这个照片或表情包谋取利益,没到侵犯小王肖像权这么严重的地步。


那么,小李同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小王肖像权呢?


答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小李同学的行为构成侵犯小王同学肖像权。


民法典首次明确个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


但,《民法典》对该条款做出了改变,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已经营利,都不能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今,各种视频、图片制作软件已经被大家熟练、广泛运用,很多人喜欢用别人的表情来制作生动形象的表情包。网上聊天,似乎没有什么是一个表情包表达不了的,如果不行,那就两个!


《民法典》实施后,再制作别人的搞笑表情包、鬼畜视频或者AI换脸、随手街拍等就要三思而后行,要掂量掂量你的行为有没有侵权。


这时可能有人问,那我在自己的朋友圈或者抖音里发布别人的照片算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吗?答案是只要没有获得对方的同意你都不可以发,因为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那又有人提出质疑,十一假期我开开心的出去旅游,在景区拍照发朋友圈难道还违法了,假期的景区人山人海,难道被入镜的游客们都可以追究我的侵权责任吗?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不会构成侵权,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景区内拍照就属于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景区内有游客是不可避免的,要是有些游客进入到你的镜头,这就属于合理使用。那么还有哪些情况是不构成侵权的呢?比如为了新闻报道,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课堂教学,所以你的朋友圈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由你来做主的。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讲到这还有一个小问题:


李佳琦的声音如“Oh my god,买它买它”可以随便拿来用吗?


答案是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符合肖像合理实施条件的使用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此,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肖像权利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增强系统保护能力,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不断加强。


司法裁判应当尊重新闻产业规律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妥善审理好肖像权纠纷案件,统筹兼顾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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