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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 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12 14:34:05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在本市道路范围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如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追撞前车尾部的;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逆向行驶的;溜车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不按规定超车的;不按规定停车的;不按规定掉头的;不按规定会车的;不按规定倒车的;不按规定进入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的;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标线的;违反导向指示标志、标线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遇停止信号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非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因装载体积超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因装载货物散落发生交通事故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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