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强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与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高新区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思路,顺应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群体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依托新媒体平台,创新“法官微课堂”举措,举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人们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启便民普法新模式,让教育整顿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今天是第四期,主讲人是高新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魏彤,她讲授的主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然人之间借贷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然人之间借贷事实的认定
今天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的内容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然人之间借贷事实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其完善了《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将出借人交付款项从合同生效变为合同成立,更加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地位。因此,自然人之间借贷事实的认定,即借贷合同成立的认定包括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是借贷合意的认定;二是款项交付的查明;三是“孤证”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借贷合意的认定
借贷合意的认定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达成了借贷合意。唯一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况;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
(三)当事人通过微信、短信达成借贷合意,这种情况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不可或缺的通讯方式保存的证据,可以成为向法庭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四)结算型借贷合意的认定,结算型借贷分为两类,一是双方存在多笔借贷,经结算,最终形成一份新的借贷协议;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如买卖合同结算后付款方出具借款协议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二、款项交付的查明
款项交付的查明,包括交付行为的查明和交付欠款关联性的认定。
(一)交付行为的查明。交付行为主要表现为转账交付和现金交付。
1.认定转账交付较为简单,只需存在转账凭证即可,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转账凭证上收款方不是被告的情形,即指示交付;
2.现金交付。第一,审查交付金额。小额借款通常通过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查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大额借款则需法官进一步审查具体交付事实。第二,审查交付资金来源。一般有三种,即银行取现、向他人筹集和存于住所。第三,审查出借人的资金实力。可综合出借人的家庭背景、收入情况判断。第四,审查交付细节。交付细节主要包括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第五,审查交易习惯。法官需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多次借贷,在这些借贷中是否形成普遍采取的交付方式。第六,审查证人证言。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综合证人到庭情况、案件其他事实进行判断。
(二)交付钱款的关联性,一般而言,出借人具有交付行为的证明即可认定借款存在,如果借款人抗辩交付钱款与借贷无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孤证”案件的审理思路
所谓“孤证”案件,即原告在只有借据等书面凭证而无出借款项的交付凭证,或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无书面借据的情况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这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在于如何解决好事实认定的难题。
(一)只有借据而无转款凭证
借据是反应当事人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通常认为借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具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的证明内容,一般秉承有利于出借人的原则。原告仅以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被告抗辩其已经还清的,则被告应当对已经还款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以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未实际收到出借款项抗辩,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下面分析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主张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7年6月双方经对账,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张某80万元,2017年12月之前还清。”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提交了100万元借据的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和80万元借据原件,称被告重新出具80万元借据时将100万元的借据原件收回。被告对2012年10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并将借据原件收回,2017年6月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80万元的借据,但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80万元,所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此案中,原告提供100万元借据复印件、银行转款凭证和80万元借据原件,并且对借据出具原因、出借过程等均能一一说明,而被告虽辩称借款100万元已全部偿还完毕,但未能举证证明还款情况,对还款时间、金额等亦陈述不清且未对出具金额为80万元的借据作出合理说明,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8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另外,需要提示的是,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第二张借据,表述为“今借张某80万元,于2017年12月之前还清”,借据的内容容易存在歧义,会认为后出具的借据与第一张借据不存在关联,这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借贷双方随意性大,借贷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事实认定难的主要原因。
(二)只有转款凭证而无借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原告没有借据而仅有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抗辩该转账不是民间借贷款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即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转账款项不是借贷关系,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并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能提供初步证据,原告针对此种情况举证不能的,则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下面再分析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主张2013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35万元至被告银行卡内,因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与原告此前存在合作关系,并提供合作协议及双方银行往来。因被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与原告之间案涉转账款项是合作施工项目工程使用,并且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加之原告对借款用途、是否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细节均无法说清,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综上,借贷关系成立需借贷双方存在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和出借方已经履行了款项出借的义务两个条件。
以上是和大家一同分享的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