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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格障碍者犯罪

  发布时间:2012-05-04 11:31:34


    当今社会人格障碍者犯罪率的逐年提高,国内外的犯罪心理学家对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总结。由于大多数人对人格障碍者犯罪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区分并不清楚,在其触犯法律后对其的刑事处罚也无法作到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人格障碍者与精神病患者有什么区别呢?如下:人格障碍者是属于变态心理者,其犯罪的构成原因是:在受到外界刺激下,加上自身可能是由于儿时的不良环境或是遗传的内在因素下,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人格障碍者的智能一般都是良好的、思维正常、能料理个人生活、没有完全丧失辨认事务和自控行为的能力,通常能从事一些学习和工作,虽然不能完全像正常人一样控制受刺激后的情绪。但他们犯案多是经过思考,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并能为此而苦恼。并且从法医学的角度来看,人格障碍者的怪异行为并不是一种病理性的行为反应。精神病患者的犯罪构成则与其不同,精神病在犯罪时,思想完全不受本人的意思控制,其行为和犯案手法手段是没有逻辑性的,并没有经过事前思考。从上不难看出,人格障碍者犯罪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区别。为了正确理解人格障碍者的犯罪,我做了以下分析:

    一、人格障碍者犯罪的原因

    (一)生物学因素

    1、遗传因素

    遗传因素影响人格障碍者犯罪主要是起潜在的、物质性的作用。像染色体异常这种情况,正常人的染色体是46个,其中包括44个常染色体和2个性染色体,即女性XX,男性XY。染色体异常通常是指性染色体异常,即XYY或XXY(最新科学研究发现还有其他类型的性染色体异常)。XYY型性染色体者为超雄体,此种人无法适应社会为正常人所提供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环境,他们喜动好斗,皮肤多有结节状态。英国学者帕特里西娅.雅可布斯(Patricia A.Jacobs)及其同事们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后期所进行的一系列比较研究发现,XYY或XXY的男性,容易出现情绪躁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

    2、生理因素

    身体的生理因素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体器官的构造和机能,身体的外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格的形成和定型。首先,大脑的损伤往往会产生人格和行为的异常,导致人格障碍者犯罪。例如,病毒性脑炎、脑膜炎、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都可能引起心理活动的变态。其次,躯体疾病也能造成人格障碍,主要是内分泌的紊乱所致。因为只有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活动正常,才能使机体适应周围环境并维持机体内部的相对稳定。有关研究证明,各种腺体功能紊乱就会造成各种病变,并诱发人格障碍者犯罪。最后,身体外貌的缺陷也可能引起人格障碍,当其符合社会所期望的外貌使人形成自信自尊,相反时则被人讥笑或怜悯。此时当人格障碍者受到刺激,可能会为此做出偏离正常的行为。如被讥笑后记恨,寻找机会报复。

    (二)心理因素

    导致人格障碍者犯罪的心理因素可分为语言的作用、情绪因素、动机冲突、心理防御机制。

    首先,我们来看语言的作用,语言可以传递信息同时也有暗示性的影响,消极的语言可以在其他因素的参与下,可能导致人格障碍者受到消极的暗示。研究表明,自我暗示性强的人很容易接受语言的消极影响,容易为他人的情绪所影响或产生幻想、出现记忆错构、虚构等情况。

    其次,情绪因素也叫紧张状态,伴随着紧张状态可能出现消极的情绪如愤怒、憎恨、忧愁、焦虑、痛苦等。人格障碍者会在这种消极情绪的刺激下犯罪。

    再次,动机冲突是指当个体有目的的活动,受到若干个目标的干扰,而无法达到或无法完全达到时形成的动机冲突的心理现象。这时人格障碍者由于这种心理的影响而感到心情烦躁,不安和痛苦,促使其产生犯罪的冲动。

    最后,心理防御机制是由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提出的。主要是由内心活动恢复和稳定情绪的一种心里活动,作用可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当人格障碍者运用不当时,就会逃避现实,如果像阿Q那样压抑自己否认自己,严重情况下会产生不利于社会的举动。

    (三)社会因素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格障碍是早期心理创伤或不良经历的产物,如贫穷、情感剥夺或身体虐待、父母的排斥、不一致的管教等。美国犯罪学家Yablonsky (1990) 指出:人格障碍者在社会化过程中所缺的主要部分是慈爱的父母或其他成人,这种观点存在于大量的研究之中。例如:麦科德(Mc Cords)称,被抛弃的儿童由于没有来自父母的爱,因此不会爱他人,也不会有丧失爱的感觉,当其违反道德规则时,不会有任何良心谴责。调查研究证实,问题家庭、不良的早期教育、和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的消极影响,可使人格障碍者走向偏离正常社会规范的道路。

    二、人格障碍者的分类及其犯罪的特点

    (一)偏执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这类犯罪者的特点是敏感多疑,容易与人产生对立,主观固执,报复心强,无自知之明。这种人格实际并不少见,但其发生率很难调查,据国外报道,男性多于女性。主要表现是对别人有一种普遍的、无法理解的多疑倾向,认为别人总是在贬低或威胁自己,对自己不公平、不信任或不忠实,因而自己也不相信别人,而且容易因为觉得自己吃了亏而激怒。因为多疑,所以不易与别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包括自己的家人在内。这类犯罪者的犯罪特点是如遭到别人的反驳反对就认为是对自己的偏见和刁难而进行报复性的犯罪,同时能表现为为了满足自己的非分要求,屡次与受害者冲突,最后不惜用非法手段和暴力手段达到目的。多为蓄谋作案并皆固执已见,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度,表现诡辩推诿、意向活动增强、无后悔表示。

    邱兴华的铁瓦殿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2006 年7月15日,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在深山顶的一处道观——铁瓦殿里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罕见杀人案,共有9男1女在一夜间被杀,其中年纪最大的62岁,最小的12岁。10名受害人的致命伤大都在头部,系斧头一类利器所致,道观住持熊万成更是双眼被剜,心、肺被掏出,且被切成片乘于盘中,场面惨不忍睹,令人毛骨悚然。邱兴华在看守所里表示,在一夜之间连杀10人的理由,是因为铁瓦殿道观住持熊万成“摸了他媳妇一下” 。他承认他没有证据,但他却坚信这是事实。犯案过程中他连12岁的孩子都杀,证明他不分冤仇的杀人,这时的他已是接近崩溃的边缘,平素的无法与社会融合、对人的猜忌、认为自己的怀才不遇、接连的生活上和经济上的挫折,使他以杀人泄愤为主,报复为辅。他还说过,他想回去杀了他的妻兄和妻弟,因为他们欺负他欺负的太厉害了,认为他们对他存在很深的偏见。他无法和邻里相处融洽,为此邱兴华一家搬过6次家。但是邵兴华在犯案潜逃时还是惦记着他的孩子和对他好过的小学老师,这说明他不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他还不是完全的冷酷无情,他依然爱他的至亲。通过对邵兴华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他是偏见型人格障碍者。

    (二)情绪不稳定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此型又分为两个亚型,即冲动型和边缘型。我国分类仅列出冲动型,而美国分类仅列出边缘型。冲动型人格障碍又称为攻击型人格,其主要特征是行为冲动,常不顾引起的后果,实际上也会引起严重或较严重的后果。这种行为如果受到劝阻时甚至可产生攻击行为或自我攻击(自伤)。常伴有情绪不稳,喜怒无常。对生活缺乏安排和打算,做事也多有感情冲动而支配,因而易受挫折或不易成功,但不易接受教训。不容易建立较稳定的人际关系,对人“一好百好,一坏百坏”来定论,因此不大有较持久的好友[7]。这类人犯罪的特征多为了微不足道的小事也能大发雷霆引起强烈的冲动,并一发不可收拾,有强力的破坏性,损物伤人,甚至不顾一切地进行殊死搏斗,最终造成犯罪。情绪不稳定型人格障碍者多是随机作案。

    (三)意志薄弱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此类型的人特点是对人对己都持有怀疑态度,他们否定自己,有强烈的自卑感。缺少主动精神,对任何事都缺乏主见,他们的情绪、兴趣、爱好、决定和计划都易于改变。此类人长期处于过度紧张和抑郁的情绪下,会出现暴怒性激情发作,一般能持续数小时甚至几日,而后转为正常情绪。意志薄弱犯罪者的受暗示性非常强,极易受到煽动和教唆而违法犯罪。此类人犯罪的起点多为钱财,同伙成为主谋的几率很小,另外此类人还容易是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都十分的平庸,家人和同志给予的评价是胆小,不可能犯罪,但其的确是犯罪者。如:广东省揭阳市委原常委丁伟斌,此人是典型的意志薄弱型人格障碍者。

    (四)轻佻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这类人多是女性犯罪,如:性犯罪和财产犯罪。由于这类人的举止轻浮,缺乏羞耻心、同情心,虚荣心极强,为了引人注目和讨好异性,常常不顾廉耻,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五)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极容易进行残酷行为的犯罪。意大利犯罪学家加诺非诺的《犯罪学》(1885年)便可看到相关的描述:“当你在近处观察他们时,你会怀疑他们是否有灵魂。他们留给你的印象如此麻木、颓丧和本性凶残……他们的道德麻木可以从他们当众描述犯罪时的厚颜无耻观察出来。坦白的谋杀犯可以毫无顾忌地描述他们犯罪的最可怕细节,而对于他们使受害人家属蒙受的耻辱和痛苦表现出十足的冷漠。没有什么会触动他们,也没有什么能使他们洗手不干。他们的特点之一是无法抑制某种愿望,他们只能被愿望所驱使。当他们渴望什么东西时,什么事情也无法阻止他们。凶狠、嫉妒、傲慢、敏感和过分的拘泥……虚荣永远是他们突出的标志,他们没有一丝悔恨的迹象。然而,他们绝不是白痴。他们将会结婚、生儿育女,却在一个晴朗的早晨,突然地抛弃妻子和孩子,令其全家和邻居迷惑不解地消失掉。他们不具有真正的悔恨,不惧怕刑罚,而是希望、盼望这种刑罚。因为此类人的感觉迟钝、麻木不仁、缺乏同情心、对人冷酷无情、刻薄残忍、甚至对亲人的痛苦也无动于衷,所以他们多是严重暴力犯罪者。他们的犯罪特点是:杀人如草芥且目的并不明显,手段极其残忍就算是对待家人也同样如此。例如:近年来影响比较大的马加爵案件和2001年的张君犯罪团伙的首犯张君。

    (六)暴发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此类人多是家庭暴力犯,特点是首先他们个性极强,过分主观,易激惹。表现为常因细微的精神刺激即可引起过强的情绪反应。稍有触犯便暴跳如雷、六亲不认、行为无度,不顾后果。有时在间歇期间内恢复正常。每次爆发后能感到后悔或内疚。

    (七)癫痫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这类人多是由于癫痫反复发作导致的人格障碍,但其癫痫症发作时进行犯罪的较少,发生犯罪行为大多并非是癫痫发作时的意识障碍所致。其特点是激惹性高、情绪不稳定,在部分人中粘滞性和爆发性并存,思维和动作极其缓慢,有时自私自傲,容易记仇,有时又会非常循规蹈矩。同时注意的广度狭小,心胸狭窄,报复心强,并且对作案对象的选择比较严格,预谋周密,后果往往极为严重。当受到处罚时,会当暴怒甚至殴伤警察或伺机报复。犯罪特点是多以凶杀为主、作案后无自称遗忘,同是伴随交通肇事、盗窃、欺诈。

    (八)分裂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对分裂型人格障碍者的特征表述为:1、有奇异的信念,或与文化背景不相称的行为,如相信透视力、心灵感应、特异功能和第六感官等。2、奇怪的、反常的或特殊的行为或外貌,如服饰奇特、不修边幅、行为不合时宜、习惯或目的不明确。3、言语怪异,如离题、用词不要、繁简失当、表达意见不清,并非文化程度或智能障碍等因素所引起。4、不寻常的知觉体验,容易产生错觉、幻觉、看见不存在的人。5、对人冷淡,对亲属也不例外,缺少温暖体贴。6、表情淡漠,缺乏深刻或生动的情感体验。7、多单独活动,主动与人交往仅限于生活或工作中必需的接触,除一级亲属外无亲密友人[14]。他们犯罪的特点为随机作案的比例比蓄谋作案的比例高些,多为伤害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等。

    (九)怪癖型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这类犯罪者无明显的合理的动机,并反复出像这种行为。主要包括:纵火癖、偷窃癖、赌癖和畸形性爱观。纵火癖犯罪者是一种无明显报复、破坏、陷害目的,却对纵火有异常顽固的嗜好,知其后果严重但却千方百计找机会纵火。偷窃癖犯罪者是一种不以财务获得或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以专门偷窃他人和集体财务为乐,从中获得特殊快感的行为。此类人格障碍是比较常见的,其中不少人是受过中等以上文化教育的,被发现后反省深刻,但一有机会就会故态萌发。赌癖又称强迫性赌博,这类人赌博成瘾,嗜赌如命。他们无视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不怕清家荡产,家破人亡,为了获得赌资或偿债而进行各种财产性犯罪。畸形性爱观,多见于男性,有的专找卖淫女做恋爱对象,有的以故意激起自己的嫉妒心和其他人的嫉妒心为乐,有的则专找已有所属的女性为恋爱对象,把自己制造成一个不幸的第三者为乐。这类犯罪者多为情杀或破坏人家庭婚姻的犯罪。

    三、人格障碍者的法律责任能力定性

    当前各国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各类精神障碍患者明显增多。据报道,美国人有各类精神疾患者约占人口总数的20%,中国北京方面也有数字表明:在北京患多种精神心理疾病者也占当地人口总数的20%。一些地方伤害、凶杀案件明显增多;在中国,这些案件几乎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而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者属于精神障碍者。随着各国对人权的逐渐重视,中国已在2004年将“人权”写入宪法。对精神障碍者犯罪是否担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分别于第17条和第18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其中,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曾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从总体上看,研究得还不够充分,而且学者们对其中的不少问题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例如在 于2004年发生的马加爵杀死四名大学同学一案上 的分歧。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以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科学正确地解决精神障碍犯罪者之刑事责任问题。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定性有以下三种分法: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定性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定性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定性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定性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定性的一般原则,但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

    对刑事案件,应当分析案情与病情的关系, 论证被鉴定人行为当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受损,如有受损,还要根据法律要求, 阐明并区分行为当时是处于辨认障碍还是控制障碍,进而根据病情与其辩认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程度,定性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对确定因果关系的案件,应当根据疾病诊断,结合被鉴定人的病因与发病基础,讨论案情与发病的关系。如果有关,则应当根据所患精神疾病的预后和转归,阐明对其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影响,并根据检查所见,提出对病情的基本估计和进一步治疗及处理意见。鉴定结论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者因果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并提出医疗监管建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颁布 、1989年8月1日实施)“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二)注意不同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

    1、间歇性精神病

    间歇性精神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精神医学概念。一些呈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在长期发作后,在间歇期仍可能出现某些精神障碍,可以出现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因此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刑法对第18条第2款并未规定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使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使本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患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实施的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2、病因未明的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

    起病急骤,缓解彻底。患者有片段的妄想或者多种妄想、片段的幻觉或者多种幻觉,言语行为紊乱。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属于非气质性精神病障碍中的一种,找不到明显的心理因素。这也是它们与气质性精神病障碍、心因性精神障碍以及其它与心理因素有明确关系的精神障碍的最显著差别。

    急性妄想发作,属于一种发作性精神障碍,往往急性起病,并可在三个月内完全恢复。不发生于儿童,50岁以后也很少见。妄想结构松散,内容变化不定且比较荒诞,充满幻想色彩,常见被害、夸大、嫉妒妄想等。可伴发情感障碍、如情绪高涨、抑郁、焦虑、恐惧、易激惹,情绪随妄想内容的变化而有比较明显的波动。

    感应性精神疾病的特点是患者受原发病人的影响,也产生内容相同的妄想。因而也称为二联性精神病。妄想情节都很逼真,推理似乎合乎逻辑,比较系统固定。内容多对患者不利,常见的是被害妄想,被感应者可能和感者一起对付可能发生的危险、攻击妄想对象。乌鲁木齐铁路局对旅途精神病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说,五年间,至乌鲁木齐的各线路上,长途旅客突发精神错乱而跳车自杀或伤害其他旅客、乘务人员的,已有数千起,致残致死者已有数十名,这种情况逐年增加。后来人们发现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长途水运、长途公共汽车、洲际航空旅行之中。经过研究,人们认为以下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旅途精神病:行程漫长,过度拥挤,空气浑浊,躯体不能自由活动,睡眠缺乏,营养与供水不足,慢性缺氧,精神高度紧张。

    当前心理疾病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使犯罪率不断上升,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人们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和认真对待。对策不外如下方面:首先有关部门如医疗、卫生、妇联、共青团、法律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心理疾病的危害,介绍心理疾病的状态,成病原因以及治疗方法,使人们了解心理疾病的有关知识。号召人们有了心理疾病要及时治疗。再次,亲友、社会要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提高科学管理和教育方法,积极做好疏导教育和治疗工作,减少病源,杜绝蔓延,使心理疾病得到有效的控制。

    3、青少年品行障碍

    常与不良的心理社会环境有关,包括幼年的精神创伤、社会化的缺陷、道德发育的不完全、父母和教师态度的不正确、家庭关系的不恰当,以及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等。在一个人的心理发育过程中,特别是幼年期,要从监督抚养人特别是父母那里,学到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各种行为规范,并使之化为己有。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过程,关系到人的一生能否适应社会和实现自我的大问题,上述案例正是在这方面有缺陷。

    具有品行障碍的某些案例可以发展成反社会性人格。上述案例所展示的过程:从幼小开始即表现出一些与众不同的人格:如固执、不合群、抗上、仇恨、霸道、自私等;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范围不断扩大,活动内容日趋复杂,因而影响和危害也相应地由家庭扩大到学校,进而发展到社会。尽管如此,青少年品行障碍毕竟不像成年人的人格问题那样,具有明显的恒定性特点,而是带有一些可塑性,常会在日后的成长中出现变化。上述案例经过三年后随访时,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善。虽然未能继续复学读书,但对抗性减轻了,初步可以把情绪稳定下来,基本能够通情达理,勉强可以适应社会生活。

    4、原发型妄想与精神分裂症

    原发型妄想是精神分裂症的一种特征性状况。病人对周围环境会产生歪曲的体验和感受,不正常的体验很快地控制了病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病人感到将要被人所害。从明显发病到伤害人,总共只有两天多的时间。被害妄想:有这种妄想的人会产生极为强烈的幻听幻觉,坚信有人用各种手段(包括最先进的电子仪器)陷害他、摧残他。于是病人便开始自卫。

    幻觉是一种没有外界刺激而出现的虚幻知觉,如病人可以听到有人议论他、责骂他、赞扬他,称之为幻听;看到墙上有人头或者其它东西,称之为幻视;闻到异常的气味,称之为幻嗅;感到身上触电或虫爬,称之为幻触等等。其中以幻听和幻视最为多见。

    一般说,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多缓慢起病。开始时,病人敏感多疑,认为周围发生的一切现象都与他有关:别人咳嗽是针对他的,别人吐痰是鄙视他的,别人聊天是在议论他。以后,发展到报纸上的消息和电台广播都在影射他。有些病人在某些精神刺激或躯体诱因(如感染、中毒、外伤、疲劳等)的影响下,也可急性起病。

    然而,发病期间的病人做出的伤人或杀人行为的动机和方式与正常人有所不同。他们的行为或缺乏明确动机,或动机模糊不清,或动机荒诞而不可理解。在伤害行为的方式方法上,缺乏计划,常带有冷酷性和凶残性。病人在“犯罪”后往往无所畏惧、毫不在乎、不加演示。有的病人甚至在行凶现场若无其事地徘徊不走。据调查,被害人以家庭成员,特别爱人、子女、双亲为最多,而邻友则相对较少。女性病人大多伤害丈夫或子女。

    如果行为人被确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被确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鉴定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使其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仅因其患有精神病就从宽处罚。

    四、人格障碍者的犯罪预防和矫治

    关于预防人格障碍者犯罪,在美国有三种比较常态的干预:社区的干预;宗教的平台;社工参与。除了对个人进行心理梳理,还需要全社会的大环境向善发展,例如政府诚信、司法公正等。目前,我国仅仅是社区调解和治安的干预。至于更深一步的,即对于具体人的干预,还没有。我们应该了解哪些人属于心理弱势,有了了解,才能有的放矢采取预案。

    在十年的犯罪研究中发现,在中年人中有一部分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在40岁-50岁之间,长期没有稳定的收入,由于社会或个人的原因缺少社会适应的能力,与家庭或其他人有明显的人际冲突或利益冲突。个别的会经常扬言要使用暴力。社区和警方,对这些人应该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他们和改革的30年有直接关系,成了社会剧变中被淘汰的人。所以,对他们要特别关注。具体的切入点,就是从这些人和家庭以及单位的矛盾切入,去发现人格障碍的形成和个人经历,家庭环境和社会大环境有关。那部分中年人的弱势群体,表现为经济、权力、能力的弱势,更表现为心理的弱势。他们是被淘汰的一个群体。但是,这些人已经定型了,很难有效改变,只能采取特别关注,如果他们有正当诉求,要给予满足。生活无着的,要优先尽力安排。如果不解决生存问题,不满足基本需要,所谓解决认知缺陷是奢谈。

    关于预防人格障碍者犯罪,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没有很好的预案。但是,在美国,有三种比较常态的干预。第一是有社区的干预,两口子吵架,邻居报警,人们认为彼此有这种义务,中国人没这个习惯。第二,是宗教的平台,这是比较好的情绪疏导方法。在中国,30年来,中国从熟人社会变成生人社会,家庭邻里,亲情,变得生疏化,还有流动人口问题。这都导致了目前的认知和心理不健康的问题。第三,国外还有很好的社工。社工能和弱势群体建立朋友关系,让他们感受到爱。

    可见,解决人格障碍者犯罪的问题,不是政府和政党能独自解决的,需要每个人都参与。我们要真正出于善良地关注身边的人。除了对个人进行心理梳理,还需要全社会的大环境向善发展,例如政府诚信、司法公正等。

    (一)人格障碍者的主要心理疗法

    人格障碍者在服刑期间的主要心理疗法是:“认知疗法,这种方法在20世纪60~70年代产生于美国,主要是通过在人的认知过程中,影响其情绪和行为的理论假设,通过认知和行为技术来改变求治者的不良认知,从而矫正并适应不良行为的心理治疗方法。认知治疗有不同的类别,强调不同的重点,采用不同的技术,但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其基本理论是:行为和情感是由认知作为中介的,适应不良性行为和情感与适应不良性认知有关。医生的任务是认出这些认知,并提供适当的方法或学习技术矫正这些适应不良性认知。由于适应不良性认知被矫正,将导致心理障碍的好转。虽然认知治疗也采用行为技术,但是认知治疗的目标是改变认知过程,而不是某些行为。在我国,认知疗法则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它的主要着眼点,放在患者非功能性的认知问题上,意图通过改变患者对已、对人或对事的看法与态度来改变并改善所呈现的心理问题。由于各种典型人格障碍来说,认知疗法都可谓心理治疗的主要手段。在矫正犯罪人的人格障碍的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一得到日益普遍应用的基本治疗方法,从问题产生的源头去寻求彻底的解决方案。由于文化、知识水平及周围环境背景的差异,人们对问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所谓认知一般是指认识活动或认识过程,包括信念和信念体系、思维和想象。具体来说“认知”是指一个人对一件事或某对象的认知和看法,对自己的看法,对人的想法,对环境的认识和对事的见解等等。例如:同样的一所医院,小孩可能依自己的认识和经验,把它看成是一个“可怕的场所”,不小心就会被打针;一般人会看成是“救死扶伤”之地;而有些老年人则可能把医院看成是“进入坟墓之门”。所以,关键不在“医院”客观上是什么,而是被不同的人认知或看成是什么不同的认知就会滋生不同的情绪,从而影响人的行为反应。因此,“认知疗法”强调,一个人的非适应性或非功能性心理与行为,常常是受不正确的认知而不是适应不良的行为。认知疗法是用认知重建、心理应付、问题解决等技术进行心理辅导和治疗,其中认知重建最为关键在于如何重建人的认知结构,从而达到治疗的目的,认知疗法的大师们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知疗法乃是针对心理分析疗法的缺陷而发展起来的。因为在心理分析治疗时,常着重于心理与行为的潜意识和情感症结,而这种潜意识的欲望或情感,往往只是施治者的分析推测,不容易向患者解释,也不容易被患者接受,更不易作为治疗的着眼点来操作。治疗把着眼点放在认知上,它不必管看不见、摸不着的潜意识,只要更正这些可用语言描述的观念、想法、信念,处理好非功能的“认知”即可。认知疗法强调,常见的心理障碍的中心问题是某些歪曲的思维。认知治疗在于向患者提供有效的方法以克服盲目、错误的认知。从广义的角度看,认知疗法包括所有能改变错误认知的方法,如说明、教育、批评、促膝谈心等作为一种特殊的治疗手段,相应地有其特殊的方法、技术和程序。首先,施治者要向求治者说明一个人的看法与态度是如何影响其心情及行为的。其次,帮助求治者去检讨他所持有的对已、对人以及对四周环境的看法,从中发觉跟患者主诉的问题有密切关系的一些“看法”或“态度”,并协助患者去检讨这些看法或态度与一般现实的差距,指出其错误认知的非功能性与病态性。最后,督促患者去练习更换这些看法或态度,重建功能性的、健康的看法与态度,以便借此新的看法或态度来产生健康的心理与适应性的行为”。

    人格障碍者目前在世界来看,有几种治疗方法,但效果并不十分有效。尽管如此,我们也不放弃对这类犯罪者的矫治,我们也应效仿外国的监狱,设立专门为这类犯人专设的心理治疗机构,并使之成为刑罚执行方面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努力,如在2004年3月19日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要“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二)人格障碍者的主要行为矫正

    人格障碍者在服刑期间最主要的行为校正法是代币强化法,我们从代币强化法在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监狱中的应用说起:代币强化法是指,利用分数、筹码、奖券等可以兑换为实物或者减刑的代币或标记作为正强化物,培养罪犯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的一种行为矫正方法。基本原理十分明确,罪犯如果希望得到优惠权利和物品,就必须使用分数来换取,而且分数只能通过良好的行为表现来挣得。这样罪犯在获取分数和优惠权利、物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能够在更大的社会中应用的行为模式。在这个监狱里每个犯人在完成各个计划领域的目标时,就可挣到分数。犯人可以使用这些分数换取出售的物品和其提供的服务。完成基本目标的人可以进行更高的目标使自己成为中级者,这时中级者正的分数就要比初级者高,以此类推。这样可以促使犯人多做良好的行为。在处罚方面也是同样的,高级的比初级的罚金多3倍。同时分数不可以转让,想要获得更多的分数就必须写自己付出劳动。这样的做法使犯人明白,想要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就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

    这种方式对人格障碍者的功效是比较有效果的,但是并不是完美的,对于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作用并不是很好,各国都努力的研究对于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有效的方法矫治方法。为此,我国也应当继续努力完善这个体系。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犯罪的特点到人格障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犯罪者的矫治的研究,使人们能够更加了解人格障碍者。同时也提醒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进行社会保护,这也是一种犯罪预防,不要让一名儿童在童年时期因饱受社会的冷漠与无情进而在成年时出现人格障碍,同时更要通过法律方式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问题。还要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基本社会化过程。本文也是为了呼吁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全面的检查犯罪者的自然情况,正确对待人格障碍者。这样可以使人权主义充分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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