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徐华楠:“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罪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07 16:57:35



编者按:

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强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与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深,高新区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思路,顺应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群体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依托新媒体平台,创新“法官微课堂”举措,举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人们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让教育整顿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今天是第一期,主讲人是高新法院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徐华楠,他讲授的主题是《“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罪的理解与适用》。



“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罪的理解与适用

高空抛物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一个罪名,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的刑法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从建筑物或其它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边,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本罪的立法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的事件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也产生了重大的损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绝大多数并没有故意为了伤害或者杀害特定的人而实施这样的行为,所以在实践中认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特别少,人民法院大部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的范围比较宽,而且要求高空抛物的行为,应当具有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害程度,而且要危及到公共安全。

那么,高空抛物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处理,很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高空抛物罪,明确了定罪和量刑,能够准确地追究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责任,起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这个法条。这个法条一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及处罚。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具体哪些行为属于高空抛掷物品,一般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来加以认定,但是只要从一定的高度抛下物品,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物理性的损害,或者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具有危害性的可能,就构成了高空抛物罪的行为条件。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呢?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刑法修正案11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关于高空抛物的判例:

第一个判例,发生某市一居民小区,上午九点至十点行为人从三楼窗口持续向楼下扔建筑垃圾,且楼下没有人进行疏导和提示,此期间有少量行人从此经过,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但人民法院认为长时间大量高空抛建筑垃圾,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行为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例二,行为人在其居住的三楼与丈夫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厨房的两把菜刀从窗户扔到楼下,未造成人员伤亡及物品损失,人民法院认为高空抛出菜刀这样明显容易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危险性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行为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三个判例,行为人下午两点左右从临街高楼25楼将三部手机扔到楼下人行道上,有少量过往行人,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人民法院认为高空抛物的地点系人行道,危害性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行为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参考上述案例,结合相关法律,个人认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首先,要看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动机。如果行为人多次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或者曾因高空抛物行为受过处罚,仍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观恶性较深,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要看行为人高空抛物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是在上下班高峰,人流较大,或者临近公共场所,如广场、街道、学校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那么所造成的危害性也会比较大,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要考虑的是高空抛物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比如说造成他人一定伤害(轻伤或轻微伤)或者造成他人财产一定损失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要考量的是所抛物品的特征。比如说所抛的物品是菜刀,砖头等这样明显容易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所抛物品造成交通堵,秩序乱等,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条的第二款,是关于高空抛物罪一罪和数罪的问题。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构成了高空抛物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的多个罪名,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应当综合高空抛物的时间,地点、动机、抛出的物品及危害程度加以综合认定,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还可能触犯的罪名有:以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下面,就高空抛物行为,满足哪些条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简要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的危险方法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危险相当性和危害同质性。

危险的相当性,指该行为一经实施即具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紧迫性,是一种现实具体的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危害同质性,该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同的严重损害生命健康及财产的能力,实际只能造成轻微损害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高空所抛物品既要具备了其他危险方法的高度危险性和危害性,又要符合应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要求,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举个例子加以说明,如向楼下人群中抛掷一块砖头,只可能造成单人人身伤亡,实际不能同时损害多人生命健康,就不能因为抛掷对象为人群而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应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如向楼下人群倾倒一袋碎石,该行为同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具有实害威胁,即构成高空抛物罪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择一重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宛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