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不等于金钱到位

  发布时间:2012-10-12 14:30:55


    目前,仍有不少申请执行人存有这样的认识,以为判决生效后,败诉人所欠的钱就应全部到位,否则法院就是“打白条”,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法院能够得以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的是可实现的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负举证的义务,以利于法院在审限内尽快执结案件。执行要遵循程序公正和执行穷尽的原则,把法律规定的措施用足用好。这样,即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要执行人员认真负责的按程序办了,就是公正。此外,申请执行人应具备风险意识,不仅在诉讼过程中,而且在执行程序中,也应具备这种意识,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