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为保障债务履行
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因工作繁忙
债权人让他人代办
结果出现了乌龙事件
代办者成为抵押权的主人
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相分离
并非同一人
对抵押物
抵押权人还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吗
答案即将揭晓
请跟小编走
“李法官,经过你一次次的耐心解答,我认为你判得对,我服判,给你点个赞!”2021年3月30日10时20分,经法官再次释法后,因乌龙抵押登记不满法院判决的原告孟沙某,对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负责人李海静这样说道。
从不服判决要上诉,到不仅服判还为法官点赞!是什么让其发生如此大的转变?这还需从其借款纠纷说起……
借钱给好友 抵押登记出乌龙
王某夫妇因经营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9月9日向孟沙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2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0.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违约,则按借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当月15日,孟沙某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12万元。
借款到期后,二借款人并未按约还款。后经协商,延长借款期限,并由王某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
在办理抵押手续中,孟沙某因繁忙,便让弟弟孟祥某代其与二借款人办理手续,结果孟祥某将抵押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担保金额为12万元。
在办理抵押手续中,孟沙某因繁忙,便让弟弟孟祥某代其与二借款人办理手续,结果孟祥某将抵押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担保金额为12万元。
抵押登错人 优先受偿受阻碍
就案涉抵押物,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双方意见截然相反,并成为了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问题。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因是抵押权虽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即原告弟弟孟祥某名下,但案外人孟祥某与本案二被告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是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委托弟弟代办,但没想到出现了这样的乌龙事件。可见,这显然属于粗心错误所致,但不能光看表面的现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原告才是本案的真正抵押权人,因此原告对涉案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法庭上,二被告认可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认为原告按照15.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主张过高,且无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对于抵押房屋,原告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抵押登在他人名下,并非二被告过错所致。另外,抵押权是从权利,不能与主债权发生分离,故应驳回原告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债权与抵押权分离 法院:不享有优先权
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夫妇应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双方约定延长借款期限一年,但并未约定延期后的具体还款期限,故本案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孟沙某有权随时要求偿还借款,故对孟沙某要求王某夫妇偿还借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月利率0.6%符合借款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且在借款到期后,双方变更合同后未约定还款期限,原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条款亦不再适用,故应按照年利率7.2%标准计算自借款给付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且抵押权利人亦非孟沙某;另外,抵押权属于从权利,抵押权原则不得与主债权相分离,故对孟沙某主张优先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王某夫妇偿还原告孟沙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544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 法官释明受点赞
宣判后,虽然保护了原告合法权益,但其认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不服判决结果。案件承办法官对其进行释法明理,但由于其认为法律规定不合理,故不应按照法律规定来作出判决。
在上诉期限内,承办法官李海静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精神,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再次耐心向原告释明,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并建议向其他法律人士进行询问。
在法官耐心判后答疑下,原告观念终于有了根本性转变,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了法院判决,服判息诉,并对法官耐心细致的解答给予了点赞!故出现了文中那一幕,不仅满意,还主动为法官送上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