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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1-03-24 10:00:07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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