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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1-03-24 09:53:56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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