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了中止执行裁定书的;11、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