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任何人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双方可以离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离婚时,在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上,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夫妻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照他们的约定处理;在处理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问题上,女方没有住房的,双方应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离婚前,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而离婚时,女方又没有房屋可以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