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各项证据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2-10-09 14:40:24


    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如果提供的是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此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若提供的是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只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人要在证验上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最后要注明出具日期,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行政诉讼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如果是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行政诉讼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