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民法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3-11 14:11:11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李宛泽    

 
 

 

关闭窗口